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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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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目標/系所規章 / 系所規章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技術及職業教育學院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主任遴薦作業程序
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系務會議通過
八十五年一月十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五月七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組織規程」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院長、系(所)主管任期及遴薦
要點」,特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技術及職業教育學院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系主任遴
薦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
二、 本系內專任講師(含)以上之全體教師為新任系主任之選舉人,休假進修及借調等人員
無選舉權。
三、 原任系主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或辭獲准一個月內,應成立遴薦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負責繼任人選遴薦事宜。
四、 委員會之設置及職責:
(一)由選舉人推選五人為委員成立委會,由委員公推一人為召集人。
(二)委員被遴薦為系主任候選人者,須退出委員會。
(三)委員會應依據本作業程序,公開、公正辦理遴薦事宜,經審查後由委員會推薦候選
人二至四人,呈請校長圈選適當人選後,即轉知全體選舉人進行選舉。
(四)委員會於新任系主任任命後,向全系報告遴選過程即自動解散。
五、 系主任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有高尚品德、服務熱誠及領導才能。
(二)應具有學術成就,並於最近三年內有研究著作或專著發表。
(三)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授或副教授,並符合「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
定。
六、 系主任之選舉以無記名方式選舉之,須有選舉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舉行
投票。投票時,選舉人僅能就校長圈選之候選人中圈選一位。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
數超過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者報請校長核聘之。若無任何一位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出席
代表數二分之一以上時,以得票數較高之前兩名再行投票;若重新投票三次,而無任何
一候選人得票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時,則以較高票者當選;若二候選人為同票,則報請校
長圈選一人核聘之。
七、 系主任之遴薦委員會應依左列作業程序辦理:
時間:應於委員會成立後十天內公開徵求接受推薦,並於其後一個月內完成。
徵求方式:
(一)系主任候選人除自薦外亦可由學術界人士向委員會推薦。推薦人不能重複推薦。
(二)推薦人須提出推薦書暨系主任候選人最近三年內研究著作或專著給委員會。推薦書
內容須包括系主任候選人的學經歷與著作表,其格式由委員會制定之。
八、 系主任任期以三年為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九、 本作業程序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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